歐洲也是世界鰻魚養殖基地之一,不過近幾年歐洲鰻魚產量大幅度減少,這大大引起了歐盟的關注,因此歐盟加強了水產品的要求并發布,我們來看看這有哪些新要求。
歐盟第178/2002號一般食品法進一步強化標示程序,其第18條訂立有關可追溯性條文。第1005/2008號打擊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范(IUU)漁撈法規立下另一里程碑,訂定漁獲認證計劃及IUU水產品不得進入歐盟的規定。其后通過的第1169/2011號辦法引入水產品及食品標示的重要新標準,包括營養成份、原產地、卷標樣式與格式、過敏原、低保存期限、含水量百分比、解凍說明(倘產品經解凍)、組合食品說明、所用油品(動物油或植物油)、承擔違規法律責任的個人或單位等。
第1169/2011號辦法所訂的食品有效期限標示規定訂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營養成份標示規定則訂于2016年12月13日生效。輸歐出口國應使其水產品標示符合歐盟規定,建議透過國際認證的合法實驗室測試,了解各種不同水產品的保存期限,確保產品標示無誤,以避免歐盟對其產品質量發出警訊、拒收或攔下其產品。倘有任何不遵從歐盟標示規定的情況,產品將遭歐盟拒收,進而影響出口國的工作機會和地方經濟。
在新規定下,水產品生產者和出口商有義務對其產品性質與質量承擔更多責任并加深認識,特別是生鮮水產品。為避免在首批出貨后,其產品因在標示保存期限前變質而遭攔下,建議相關業者遵守實驗室測試與建議的銷售和食用限制,此點對生鮮水產品業者特別重要,因為生鮮水產品保存期限依魚種而異。一般而言,高脂魚類保存期限低于低脂魚類。盡管如此,海洋捕獲生鮮水產品保存期限仍可略分為下列三類別:
1.生鮮全魚:捕獲后五至七天
2.生鮮魚片:七至九天
3.生鮮魚片(真空包裝):十至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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